在《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操作指導規(guī)程》中,對“工程簽證”有這樣的描述:“按承發(fā)包合同約定,一般由承發(fā)包雙方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工程簽證是發(fā)包人、承包人兩個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就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是法人代表授權行為的具體實施與體現(xiàn)。
更具體一點:工程簽證就是工程承、發(fā)包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按合同約定就合同價款之外的費用補償、工期順延以及因各種原因造成的損失賠償達成的補充協(xié)議。這種補充協(xié)議經(jīng)雙方書面確認即成為工程簽證,也成為工程結算或最終結算增減工程造價的有力憑據(jù)。
在日常工程實務中為什么會有“工程簽證”的出現(xiàn),歸結起來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不外乎就是隨著建設項目體量的日趨增大、工程結構的漸變復雜,再加之施工場地、建設環(huán)境、業(yè)主要求等的多端變化,使得原本相對穩(wěn)定的工程量、工程價款出現(xiàn)了波動,就需要建設雙方根據(jù)合同約定,對這些變化引起的工程量或價款變化進行適當調整,這種調整一般需要當事方(業(yè)主、監(jiān)理或咨詢方、施工單位等)共同去確認,并以文字或影像的方式明確記錄下來,以備建設工程結算時所用。
若將“工程簽證”上升到司法層面來認識,工程簽證當屬補充協(xié)議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有“證據(jù)”和“補充協(xié)議”雙重屬性,自然就具有法律效力。也正是“工程簽證”雙重屬性的存在,使其具有了“可審性”。換句話說:我們對于工程簽證的理解不能片面認為,只要簽證單上有簽字就形成了雷打不動、無從辯駁的結算證據(jù)。
那么,怎么才能使“工程簽證”合法、合規(guī)、合理?且看對以下幾種常見“工程簽證”簽字方式的分析:
第一種情況:在工程簽證單的簽字欄中只有簽名,未發(fā)表同意與否的意見。這種情況充其量只能稱之為閱過,在以后的工程結算時其簽證的可信度將會大打折扣,有時還會引起工程糾紛。
第二種情況:在工程簽證單的簽字欄中有“簽名+同意”。這種簽證方式看似簡潔,實則意思含糊。特別是在乙方在簽證單的內容欄里同時填寫了工程量和單價情況下,若甲方代表就此在審閱完工程簽證內容后,草草在審批欄簽批“同意”二字,這無疑會給工程結算帶來歧義。此時的甲方表述的“同意”是同意乙方所報的工程量?還是同意乙方所報送的單價?亦或二者都同意?簽署意見模糊不清,極易為工程結算埋下糾紛隱患。嚴格說這樣的簽證不能作為工程結算依據(jù)。
第三種情況:在工程簽證單的簽字欄中有“簽名+“情況屬實”。如果甲方簽署意見為“情況屬實”,充其量只能作為費用與工期索賠的證據(jù),并不能形成有效的簽證。至于能否增加費用或者順延工期期尚要結合合同約定以及其他證據(jù)材料綜合認定。如是“情況屬實”,結算時先要根據(jù)合同的結算方式,審查結算內容的合法、合規(guī)性,如出現(xiàn)重復計價現(xiàn)象,此時完全可以拒絕結算重復計價部分。所以,簽署“情況屬實”只能說明事實的存在,并沒有完全確認所列項目是否可以進行結算。
第四種情況:在工程簽證單的簽字欄中有“簽名+以上情況屬實,同意結算”。這種情形下,甲方既確認了事實的存在并同意支付事實的費用。結算時如有因簽證人員失誤而引起的重復計價部分,審計單位會將問題提交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若雙方協(xié)商不成,審計單位一般只能認為甲方愿意額外支付此項重復費用,或是由于某種理由甲方補貼給乙方的費用。
第五種情況:在工程簽證單的簽字欄中有“簽名+復核后的描述性簽證意見”。簽名由合同規(guī)定有權之人簽署,簽證內容有描述性,是認可乙方報送的量還是價,如經(jīng)復核認為乙方填列的內容不實,則簽批上要描述清楚實際情況及如何列入結算(列入直接費、稅前造價、稅后造價等)。
通過對以上五種簽署意見的分析,要求我們在對待“工程簽證”時,不但要掌握“工程簽證”的雙重屬性,還應全面把握工程實務中不予簽證的幾種情形:
1、“工程簽證”未附簽證的原始資料。雖然對簽證的內容做到了詳細描述記錄,但工程簽證單后未附上造成本次簽證的原始資料,如技術核定單、設計變更、業(yè)主聯(lián)系單等附件。這種情況不予簽證,建議退回,要求其完善簽證附件。
2、未經(jīng)設計及甲方人員書面同意,施工單位擅自提高某些材料用料要求,由此而產(chǎn)生的“工程簽證”,則不予簽證。
3、只要能在工程竣工圖中體現(xiàn)出來的,一律不予簽證,要求按竣工圖結算。否則很有可能造成竣工圖和簽證中工程量重復計算。
4、一些已包含在包干費、綜合費、其它費中的子項,或已包含在定額或綜合單價中的一些費用,無須再另行簽證。
5、凡施工合同、標底價款、施工圖紙、設計變更、施工組織設計、建設單位批準的工程量清單或施工圖預算中已經(jīng)包含的內容;可以通過補充協(xié)議調整的內容;可以通過設計變更調整的內容;可以通過施工方案調整的內容,不予簽證。
6、發(fā)生施工質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因施工組織不當造成的停工、窩工和降效損失;因施工單位違規(guī)操作造成的停水、停電和安全事故損失;因施工人員工作失職所造成的損失等,均不得進行工程簽證。
6、施工單位為其創(chuàng)品牌工程、業(yè)績工程所增加的費用,不得進行工程簽證。
綜上:在全過程工程咨詢實務中,我們不但要準確把握工程簽證所賦予的法律內涵(工程簽證的雙重屬性),而且還應加強工程簽證管理,提高現(xiàn)場簽證質量,有效控制工程實施階段的工程造價,保證項目建設資金得以高效使用,使其發(fā)揮最大的投資效益。